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惠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2006-06-09 08:12  文章来源:惠民县外经贸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
1、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、租赁、作价入股、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。土地使用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。期满后,使用者可优先续期。
2、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(含2000万元)的工业性项目,按核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0万元无偿提供1亩土地的比例提供用地;投资者租赁土地兴办工业性项目的,土地租赁费一般不超过每亩每年800元。
3、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,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。
4、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(含500万元)的工业项目,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,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前两年全部用于奖励企业,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%奖励企业。
5、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性和公益性项目,除省、市收取的规费和证照工本费外,免收其他规费。
6、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,可一事一议,享受更加灵活优惠的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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